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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道乱停放又添监督眼城管同交警一样拥有处罚权

日期:2011-08-10 08:19

  三峡日报讯(记者高炜,实习生杨晓嫣,通讯员邓涛、宋文明)照相取证有什么操作要求,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8月9日,市城管局城监支队各辖区中队长职务以上的执法人员接受了市公安交警部门的专业培训。即日起,人行道上的违法停车行为,市城管部门将拥有和交警部门一样的行政处罚权和相应的行政强制权。
    百日整治以来,为破除城管部门发现人行道违停时,仅能以劝说为主的尴尬局面,市公安局和市城管局联合发出通告,对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的违法停车行为,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依照相关法律予以处罚;对在人行道上的违法停车行为,由市城市管理局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具体实施上,市城监支队以市城管局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权和相应的行政强制权。
    市交警支队与市城监支队建立了联系制度。市城监支队查处在人行道上非机动车非法停车时,可依法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对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扣留其非机动车。
    查处机动车驾驶人违法停车时,可指出违法行为,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员不在现场的,在车辆右前门粘贴《违法停车告知书》,并依法拍摄违法停车证据照片;对当事人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可当场给予处罚;上述后两种情形可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公安交警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当事人不服从管理或发现有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现场移交所属辖区交警大队处理。
    市城监支队各区域大队分别设立一个处罚点,违法停车当事人须在5日内到指定的地方接受处罚,逾期不接受处理的移交市交警支队录入机动车驾驶员违法记录档案,由交警大队对行为人予以处罚。
“开处方”缓解停车难
    本报讯(记者高炜)整治城区乱停靠,缓解停车难,除了赋予城管执法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手段以外,还采取了其他两种疏堵结合的方法。
    市政府50号文件中提出,对于机动车乱停滥靠的整治,市交警支队要重新划分道路停车泊位,占用盲道的停车泊位要退出来;市住建委、市城投公司负责完成城区新建、改造道路两侧停车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的建设任务。
    市公安局对擅自改变原设计用途的停车场要督促其按原规划审批的用途、规模限期恢复;地下停车场改做其他用途的,要限期恢复;学校、医院、商场等场所疏散地用于停车的,要组织清理,不得停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