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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开出首张乱扔垃圾罚单

日期:2011-12-12 18:17
    本网讯(记者严晓冬 通讯员文巨澜、汪勇)12月11日上午,外地人崔某带着自己连夜写出的《文明行为倡议书》,走进市公安局西陵交警大队云集中队办公室。他说,昨天自己因在车内抛物被举报,接受了相关处罚,经过一夜反思,已深刻认识到“文明面前无小事”的道理,宜昌给了自己创业的舞台,自己更要热爱美丽的宜昌城,争做宜昌的文明市民。

  10日上午9时许,市公安局西陵交警大队接市民举报:在城区沿江大道与二马路路口附近,发现两辆汽车在行驶途中,分别有车内人员向车窗外扔废弃物,还提供了准确的车号。

  对于这两起不文明行为的举报,西陵交警大队高度重视,值班民警根据群众提供的车辆信息,很快就查询到车主的相关资料,随后,通过电话对两人的不文明行为进行查证核实。

  经查,外地人崔某在宜经商,当日他驾驶微型面包车送人去伍家岗区,副驾驶座位乘坐着一名外地人,途经沿江大道路段时,乘车人随手将喝完的饮料罐扔出车外;另一辆车是由宜昌城区人孟某驾驶的小货车,早上出门办事,边开车边吃早点,吃完后随手将装早点的包装袋和饮料杯扔出车外。

  下午3时许,崔某、孟某来到西陵交警大队,面对交警和城管执法人员,两人都主动承认了早上乱扔垃圾的不文明行为,并表示愿意接受批评教育和处罚,今后努力做一个文明市民。根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条、42条相关规定,城管执法人员对两人的不文明行为分别处以罚款等处罚。

  据城监支队负责人介绍,这是我市对乱扔垃圾的不文明行为开出的首张罚单。

  受到处罚的崔某表示,10日晚,自己因不文明行为被处罚而彻夜难眠,虽然没有参加更多的文明创建工作,但宜昌的文明创建为生活环境带来的显著变化却有目共睹,菜场整洁了,道路通畅了,小路亮堂了,自己却没有很好地约束过去的那些不文明习惯,非常不应该,作为宜昌市民的一员,要主动融入文明创建的大家庭中。崔某表示,他愿意当一名文明交通义务信息员,用实际行动爱惜全民创建换来的成果,做到“心中有宜昌,真情爱宜昌”。

  链接: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公民应当自觉维护城市环境卫生,不得有下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蒂、饮料罐、饭盒、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

  (三)乱倒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

  (四)在露天场地或者公共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五)在道路或者公共场所抛撒、焚烧物品;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或者依法确定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违反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予以清理或者清除,可以并处警告、1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