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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养犬管理规定
不得携犬进入公共场所 遛狗须带“卫生证”

日期:2013-10-16 08:00

       三峡日报讯(记者杨春艳、通讯员胡凯) 昨日,市城管局、农业局、公安局联合出台城区养犬管理通告:市民必须对所养犬只实行拴养或圈养,携犬外出时,必须携带犬只免疫证明、系犬链(长度不超过2米),由成年人牵领,必要时应戴嘴套。

    通告要求,市民不得携犬进入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办公场所和市场、商场、饭店、公园、广场、学校、医院等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盲人、肢体重残者携带的导盲犬、扶助犬除外。未携带犬只免疫证明、系犬链的,视同弃养处理。

    犬只不得散放,遛犬要远离人群,防止惊扰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遛犬者不得群聚,避免犬只争斗乱叫和犬病相互传染;犬只在户外排泄粪便的,携犬人应当立即予以清除。

    城管执法、农业(畜牧兽医)、公安等部门共同组建犬患治理专班,规范城区养犬行为,抓捕城区野犬、狂犬、流浪犬。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由公安部门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由公安部门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携犬人对犬只在公共场所排放的粪便不予清除,影响环境卫生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予以清理或者清除,可以并处警告、1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饲养人对饲养的犬只不按照动物疫病计划免疫接种的,由农业(畜牧兽医)部门督促犬只饲养人及时补免。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可拨打12345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