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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宜昌市城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日期:2014-05-21 14:53

9日上午,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宜昌市城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和《宜昌市城区饮食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治理扬尘 重点控制工地扬尘污染

    大风起,尘飞扬,行人纷纷掩鼻而走。为改变这种状况,《宜昌市城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规定,土方施工要采取洒水压尘等措施,遇到四级或四级以上大风天气,应停止土方作业,同时对作业处进行覆盖处理。

    《办法》要求,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扬尘污染的项目,应当按要求做好扬尘防治工作。施工工地内生活区、办公区、作业区加工场、材料堆场地面、车行道路应当进行硬化防尘处理。拆除工程施工前,工地周围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米的围挡。拆除作业时,应配合加压洒水,抑制扬尘飞散。

    拆除作业完成后15日内不能开工建设的,应用防尘网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定期进行洒水处理。若建设单位超过3个月未开工的,应对建筑拆除施工现场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

    栽植行道树,所挖树穴在48小时内无法栽植的,应当对树穴和栽种土采取覆盖等防尘措施。行道树栽植后,应在当天完成余土以及其他物料清运;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进行覆盖。绿化带、行道树下的裸露泥地应当进行绿化或铺装。

    按照城管部门的规定,渣土运输车辆应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或者定位终端设备,实施渣土运输动态监管。

   

管住“烟囱” 饮食业油烟不得经污水管道排放

    附近餐馆的油烟,经污水管道蹿入左邻右舍家,这是困扰市民生活的老问题。19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宜昌市城区饮食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饮食业经营场所油烟不得经城市公共雨水或者污水管道排放。

    《宜昌市城区饮食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造成饮食业油烟污染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受理投诉和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及时反馈办理结果。新建、改建、扩建饮食业项目,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通过环保部门审批。未经过环保部门审查或审查后未予批准的,饮食业项目不得开业。

    新建产生油烟的饮食业经营场所边界与环境敏感目标边界间距不得小于9米。饮食业经营场所油烟排放应当符合国家《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的规定,通过专门的内置或结合建筑主体外墙设置的烟道高空排放。另外,经油烟净化后的油烟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距离不应小于20米;经油烟净化和除异味处理后的油烟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的距离不应小于10米。饮食业经营场所所在建筑物高度小于等于15米时,油烟排放口应高出屋顶;建筑物高度大于15米时,油烟排放口高度应大于15米。

    饮食业经营者应当按规定期限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推广使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代替炭火烧烤。饮食业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照相关法规进行查处,限期整改,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