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抓好元旦、春节期间城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党组织、局机关党支部:
2011年元旦、春节将至。为加强“两节”期间城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制止各种不正之风和奢侈浪费行为,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节日廉政建设
“两节”期间是腐败现象的易发多发期,是开展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时机。抓好“两节”期间党风廉政建设,对于营造勤政廉政的机关(单位)文化氛围,促进局机关、局属各单位党员干部廉洁从政、秉公用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局机关党支部、局属各单位党组织要在市城管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自觉担负起抓好“两节”期间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充分利用年终总结和部署工作时机,扎实开展反腐倡廉教育,大力倡导厉行节约、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自觉抵制各种不良风气的侵蚀。
二、扎实开展节日廉政教育
要针对“两节”期间奢侈浪费、收送礼品等消极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特点,组织机关(单位)党员干部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湖北省《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收受和赠送“红包”的处理规定》、《宜昌市罚没财物及暂扣款物管理办法》(宜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市直机关工委《市直机关礼品、礼金上缴登记管理规定》等文件,重温纪律和规定,用党纪国法约束党员干部的行为。要积极采取发廉政短信、发廉政贺卡等党员干部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廉政提醒活动。对重点岗位和重点领域的人员,要提前打招呼、敲警钟,使机关(单位)党员干部都能经受住考验,自觉抵制不廉洁行为。
三、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全体机关(单位)党员干部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要进一步增强纪律观念和廉洁自律意识,严格遵守中央和省、市关于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严禁收送礼物、礼金、礼券和各种支付凭证;严禁讲排场、比阔气,用公款相互吃请或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严禁参与赌博和各种封建迷信活动;严禁用公款、公车外出旅游、探亲和酒后驾车;严禁违反规定滥发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实物。
四、积极开展送温暖、献爱心活动
“两节”期间,局机关党支部、局属各单位党组织要始终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广泛开展送温暖、献爱心活动,多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要积极组织机关(单位)党员干部深入“四联四推”城乡联系点,走访群众、体察民情、体验民生、体会民意,开展帮贫扶困,共同营造欢乐、祥和、喜庆、健康的节日气氛。局机关纪检组织、局属各单位纪检干部要高度重视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及时发现和就地化解不安定因素,切实维护社会的安定和谐。
五、严肃查处各种违纪行为
局机关纪检组织、局属各单位纪检干部要切实加强“两节”期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对违反规定顶风违纪者,一经查实,从严处理。局直属机关党委将在“两节”期间,组成检查督导组,对各单位“两节”期间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巡视督查,并进行通报。局属各单位“两节”期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纳入机关(单位)党建工作和“五型机关(单位)”考核重要内容。
局机关党支部、局属各单位党组织要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内容,要将通知传达至机关党支部、局属各单位党组织及全体党员干部。节后,各单位将传达贯彻落实情况,以及元旦春节期间机关(单位)党员干部因无法拒收而上缴的礼品连同《市直机关党组织收缴礼品、礼金登记表》,于3月8日前一并交送局纪检监察室。
市直机关纪工委举报电话: 6252801。
举报信箱:ycszjgjgw@163.com。
局直属机关党委举报电话:6853553
附件: 1、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收受和赠送“红包”的处理规定
2、市直机关礼品、礼金登记管理规定
3、宜昌市罚没财物及暂扣款物管理办法
4、市直机关党组织收缴礼品、礼金登记表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1: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党和国家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收受和赠送“红包”的处理规定
(2000年11月3日)
第一条 为加强各级党政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红包”,是指以各种名义赠送或收受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信用卡等。
第三条 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严禁收受直接管理和服务的对象、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外商、私营企业主的现金和有价证券。违反规定的,不论数额多少,一律追究纪律责任。
上述人员在日常生活中对下级和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及个人以各种名义赠送的“红包”要坚决拒收,因故无法拒收的,必须在一个月内登记、交公,逾期不交者,严格按照本规定追究纪律责任。
第四条 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索要或暗示对方赠送“红包”的,或收受“红包”利用职权为当事人谋利的,按索贿受贿论处。
第五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公款给上级机关、业务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赠送“红包”,违者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的纪律责任。同时责令单位负责人追回送出的公款,无法追回的,由单位负责人全额退赔。
第六条 各级领导干部分管的工作部门、企业事业单位,不得在逢年过节期间给领导干部“发放”各种奖金、补贴和劳务费;领导干部不得接受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奖金”、“补贴”和“劳务费”,违者分别按赠送和收受“红包”行为处理。
第七条 领导干部生病住院、学习进修,不得接收下属单位或个人所送的“慰问金”。因故未能拒收的,要如实登记、交公。违者,按收受“红包”性质追究纪律责任。
第八条 领导干部为家人操办婚丧嫁娶和其他喜庆事宜,要严格遵守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如实申报,不得大操大办,领导干部本人及其配偶和子女不得借机接受有关单位或非亲属赠送的“红包”。违者,追究领导干部本人的纪律责任。
第九条 凡收受“红包”者,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情节轻微者予以诫勉或通报批评,并记入领导干部个人廉政档案;情节严重者一律予以纪律处分。
第十条 个人收受“红包”1000元以上(包括本数,下同)不满2000元的,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2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至降级处分;5000元以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至开除党籍、行政撤职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单位收受“红包”5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给予单位负责人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10000元以上不满20000元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至降级处分;20000元以上的,给予单位负责人党内和行政撤职以上处分。将单位收受的“红包”私分的,以贪污论处。
第十二条 党员干部或国家工作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赠送“红包”1000元以上不满3000元的,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3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至降级处分;5000元以上的,给予党内和行政撤职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单位违反规定用公款向他人赠送“红包”1000元以上不满3000元的,给予单位负责人党内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3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给予单位负责人党内警告、行政记大过至降级处分;5000元以上的,给予单位负责人党内和行政撤职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因领导干部工作关系收受他人“红包”的,由领导干部本人承担纪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的违纪款额是指多次赠送或收受“红包”的累计数。
第十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湖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湖北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市直机关礼品、礼金登记管理规定
(2010年12月16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市直机关礼品、礼金登记管理工作,促进市直机关党风廉政建设,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宜昌市罚没财物及暂扣款物管理办法》(府令11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礼品是指各种礼物,礼金是指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第三条 市直机关党员干部,在公务活动中不得接受礼金,在日常生活中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和礼金。
第四条 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品、礼金,必须在一个月内进行登记、交公。党员干部在规定期限内不登记、不上交或不如实登记上交礼品、礼金的,以受贿论处。
第五条 对上交礼品、礼金的登记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各部门机关党组织或纪检组织负责本单位上交礼品、礼金的登记管理工作,机关党员干部礼品礼金后,应向上交人员出具收据,并在一个月内将礼品、礼金连同《市直机关党组织收缴礼品、礼金登记表》送交市直机关纪工委,对于明知所管单位党员干部收受礼品、礼金不登记、不上交或自行处理的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六条 市直机关纪工委负责市直机关上交礼品、礼金的登记管理工作。市直机关纪工委收到上交礼品、礼金,应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定期将市直各部门上交的礼品、礼金汇总登记后,移送市财政部门。票据存根应保持完整并纳入会计档案管理,确保账、证、款、物相符,并接受审计。
第七条 对收缴礼品、礼金的处理,实行收缴与处理分离制度。
1、鲜活物品或其他易腐烂、变质的礼品,可折价变卖或用于慈善工作,由经办人提出意见,报经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及时处理,并于事后向市直机关纪工委作出说明,折价款比照现金上交。
2、除上述情况之外的其他礼品、礼金,一律移送财政部门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私分、挪用、调换或者擅自处理。
第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党的关系在市直机关工委的所有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
第九条 本规定由市直机关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本规定可由各部门翻印、复制,下发至市直各基层党支部)
附件3:
宜昌市罚没财物及暂扣款物管理办法
(宜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
宜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宜昌市罚没财物及暂扣款物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8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罚没财物、暂扣款物的管理,保证罚没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含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及其依法委托的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罚没财物和暂扣款物的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罚没财物,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收取的罚款(金)、没收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依法应上缴国库的追回赃款赃物。本办法所称暂扣款物,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在案件办理终结前依法
暂时扣押的款项和物资,以及司法机关依法收取的保证金。
第三条 本市各级财政部门是罚没财物及暂扣款物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各级预算外资金管理部门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具体负责本级罚没财物及暂扣款物的管理工作。本市各级审计、价格、监察等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协同做好罚没财物及暂扣款物管理工作。
第四条 罚没财物和暂扣款物应当依法处理,罚没收入应当及时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变相私分、挪用、调换或者擅自处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返还罚没收入,或者将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经费预算与其罚没收入情况挂钩。
第二章 罚没款项管理
第五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但依法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除外。财政部门应当与具有代理收付款项业务的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代收机构)签订代收罚款协议,并将协议确定的代收机构通知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相关内容,告知当事人按期足额到指定的代收机构缴纳罚款。代收机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罚款收据,按代收协议规定的方式、期限,将代收情况书面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并按照有关规定将代收的罚款及时缴入国库。
第六条 司法机关判处罚金或者作出罚款决定的,由作出判决或决定的司法机关依法收缴并及时缴入国库。
第七条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没收的赃款,应当按规定及时缴入国库。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没收外币、有价证券和银行存款的,应当开列清单并附相关法律文书等资料,送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会同外汇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机构和金融机构按规定处理后,将所得款项缴入国库。
第三章 罚没物资管理
第八条 对罚没物资的管理,实行收缴与处理分离制度。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对依法收缴的罚没物资,应当报送财政部门处理或者按财政部门批准的方式处理,不得违规擅自处理。
第九条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开列收缴的罚没物资清单,注明品名、数量、规格、牌号、成色,贵重物品还应说明特征并附照片,自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30日内连同相关法律文书和罚没物资送交财政部门。罚没物资在移交前,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妥善保管,防止毁损、短缺 或者变质。
第十条 财政部门设立专门场所,接收并妥善保管罚没物资。对不便移动的罚没物资,财政部门可以就地封存并委托原保管单位负责保管。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对移交的罚没物资,应当委托法定的价格认证机构进行评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有关规定,在政府指定的场所进行拍卖;对不适宜拍卖的罚没物资,应会同价格等相关部门按质变价处理。经拍卖或变价处理的罚没物资,需办理相关产权变更手续的,有关部门应当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拍卖或变卖罚没物资所得价款,应按规定及时缴入国库。
第十二条 对移交的下列罚没物资,由财政部门分别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纯金银和烟草等专卖品分别交由人民银行和专卖部门按规定处理;
(二)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交由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处理;
(三)药品、农药、种子分别交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农药、种子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处理;
(四)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毒品、制毒原料及配剂,武器弹药、管制刀具等,交由公安、国家安全部门按规定处理;
(五)非法出版物、非法音像制品和违法电影拷贝,分别交由新闻出版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由其会同公安、国家安全部门按规定处理;
(六)国家禁止流通的文物交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处理;
(七)土地资产交由国土资源部门按规定处理;
(八)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收缴的鲜活商品或其他易腐烂、变质物品等罚没物资,可按有关规定及时变卖。
第十四条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收缴的罚没物资依法应予销毁的,应当开列清单并附相关法律文书等资料,报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销毁。
第十五条 根据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处理罚没物资的,负责处理的机关应当自处理完结之日起10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报送财政部门备查,并将处理罚没物资所得的拍卖款、变价款、兑付款及时缴入国库。
第十六条 因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判决、裁定、决定被撤销或变更,罚没物资依法应当返还当事人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罚没物资尚未移交财政部门的,由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退还原物;
(二)罚没物资已移交财政部门但尚未处理的,由移交的司法机关或行政执法机关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核实后退还原物;
(三)罚没物资已经处理的,由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向财政部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
第十七条 在罚没物资清收、处理过程中发生的运输、仓储、保管、评估、拍卖、变卖、销毁等费用,由财政预算安排专项支出。
第四章 暂扣款物管理
第十八条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暂扣的款项,应当及时全额缴入财政部门暂扣款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部门可核拨少量的备用金,保证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及时退还暂扣款项的需要。
第十九条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暂扣的物资,由决定暂扣的机关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第二十条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案件办理终结之日起30日内,按下列规定对暂扣款物作出处理:
(一)暂扣的款项依法应当退还的,由暂扣的机关从财政部门核拨的备用金中及时退还并办理领取手续;
(二)暂扣的物资依法应当退还的,由暂扣的机关及时退还并办理领取手续;
(三)当事人收到退还暂扣款物的书面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不领回的,视为无主财产,由暂扣的机关上缴财政部门处理;
(四)暂扣的款物依法应当没收的,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司法机关对依法收取的保证金的处理时限,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一条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收取罚没款物、暂扣款物和代收机构收取罚款时,必须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专用票据或暂扣款物专用票据。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代收机构未按规定使用罚没专用票据或暂扣款物专用票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缴,并可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
第二十二条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代收机构应向财政部门申请办理票据购领证,并持证购领罚没专用票据、暂扣款物票据。
第二十三条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代收机构应当加强对罚没专用票据、暂扣款物专用票据的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票据的保管、登记、发放、使用、缴销制度。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代收机构应当加强对罚没、暂扣款物的财务管理,确保账、证、款、物相符。票据存根应保持完整并纳入会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严格按规定发放罚没及暂扣款物专用票据,实行按月或按季审票及年度审验制度,并对罚没及暂扣款物票据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罚没财物和暂扣款物管理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违反罚没财物及暂扣款物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或投诉。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查处举报或投诉事项。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财政、审计、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并执行罚没财物及暂扣财物管理制度,导致罚没财物及暂扣财物严重毁损、短缺、变质或者罚没收入流失的;
(二)违规处理罚没物资及暂扣物资的;
(三)不按规定使用和管理罚没及暂扣款物专用票据的;
(四)隐瞒、截留、私分、挪用、坐支罚没收入的;
(五)侵占、挪用或者私分罚没物资和暂扣款物的;
(六)其他违反罚没财物及暂扣款物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无主财物和充抵罚款的物资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4:
市直机关党组织收缴礼品、礼金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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