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管局环卫处廉政谈话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廉政谈话工作,充分发挥其教育监督作用,进一步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党内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实行谈话制度,是处总支按照党章要求,对干部实施严格教育、管理和监督的重要措施。通过谈话,增强干部廉洁从政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
第三条 谈话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坦诚相待的原则,采取同志式、平等式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干部包括处中层以上干部。
第五条 谈话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第六条 谈话主要分为任职廉政谈话、诫勉谈话、警示谈话三种类型。
(一)任职廉政谈话。指处总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围绕廉洁从政的基本要求,与新任职的干部谈话。谈话方式可以采取集体谈话,也可以采取个别谈话。主要由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谈话。
(二)诫勉谈话。指处总支对有群众反映或已出现轻微违纪行为,但尚不构成纪律处分的干部的谈话。谈话应以个别方式进行。
(三)警示谈话。指处总支针对单位在一个时期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与部门班子及干部的谈话。谈话可以采取集体谈话与个别谈话相结合的方式,视情况可由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
第七条 参加谈话的其他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可依据谈话方式及主谈人身份确定。谈话前,处办公室应将谈话主题、时间、地点、主谈人及有关要求,书面通知谈话对象。参与谈话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做好谈话情况记录,并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第八条 进行谈话前,谈话工作承办部门及人员,应根据谈话类型的选择及谈话对象的不同,对平时掌握的情况进行认真研究分析,围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廉洁从政,有针对性地宣传党纪条规,有针对性地提出廉洁自律要求,有针对性地对违纪苗头性问题进行告诫等方面要求,提出谈话意见并送主谈人审定。
第九条 谈话要提前做出计划安排,并严格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重要的谈话,应处总支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条 进行谈话时,可要求谈话对象如实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执行情况;允许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和提出不同意见;对主谈人提出的有关建议、希望和要求,谈话对象应有明确的表态。
第十一条 谈话结束后,谈话对象对要求整改的问题,要制定措施及时整改,必要时应写出书面整改报告,报送处办公室。
第十二条 加强对谈话效果的监督检查,对谈话中发现的问题、形成的意见,要及时转交有关部门落实;涉及重要问题或人员的谈话,实施谈话的部门要加强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办;要及时收集反馈信息,不断完善创新谈话工作。
第十三条 谈话人要保证两人以上,并认真做好谈话记录。要建立谈话工作的专项档案,其中任职前廉政谈话、廉政诫勉谈话记录应与谈话对象作出的承诺和书面说明材料一并存入谈话对象的个人廉政档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