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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管局植物所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

日期:2011-03-19 14:01

  为提高植物所重大事项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以人为本,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走群众路线,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广泛集中集体智慧,实现我所行政执法重大事项决策向科学民主转变,把企业、基层和群众的意见、专家咨询、领导决策有机结合起来,不断提高植物所行政执法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提高市民和群众对城管系统和园林绿化执法决策的认可程度,提高城管执法决策的可行性和实效性,从而全面提高我市城管系统贸行政执法工作水平。

  二、决策原则

  实行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实事求是原则。坚持一切从植物所工作的实际出发,在推进我所行政执法改革和发展实践中不断学习、积极探索、形成我所行政执法工作决策新机制,求真务实,把实践作为检验决策是否正确的唯一标准。

  2、群众路线原则。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充分相信和依靠群众,把我所行政执法工作决策过程作为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的有效途径,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3、民主集中制原则。把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有机结合起来,正确处理个人与组织、群体和个体、上级与下级之间的关系,既要善于拓宽民主渠道、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防止武断,又要善于集思广益、当机立断,防止议而不决,决而不断。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事项,都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在深入调研、科学论证的基础上,经过集体讨论后作出决策。

  4、前瞻性原则。要正确分析我所行政执法工作面临的机遇和挑战,科学预测我所行政执法工作改革和发展的趋势,用发展的眼光和创新的精神来分析并决策我市我所行政执法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使我所行政执法工作决策具有一定的前瞻性,把握未来我所发展的主动权。

  5、可行择优原则。我所行政执法工作重大事项的决策,必须以可行为前提,以最优为目标,在制定决策过程中,要认真分析各种主客观条件和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测因素,在可行的基础上择优实施方案,努力提高决策的效能和效益。

  三、决策内容

  根据植物所工作的实际,以下重大决策必须由党组集体研究: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党组织的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涉及计划、年度工作目标等重大事项的方案和实施意见;干部人事任用、奖惩以及人才队伍建设的重大问题;重大项目安排;辖区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和有关社会稳定、安全生产等重大问题;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的重大问题;其他应由党组(党委)集体研究决定的问题。

  四、决策程序

  1、确定议题。根据工作实际,合理确定需要决策的议题。议题由党支部书记确定,或由书记委托提出,班子成员建议提请党支部和集体讨论、符合重大决策等事项范围的问题,应列入会议议题。

  2、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围绕决策事项开展调查研究,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专题报告,提出工作方案和意见。凡涉及面广、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可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

  3、决策咨询。重大事项决策前,应采取多种形式进行相关咨询,必要时进行决策可行性论证。

  4、个别酝酿。对会议所要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会前应进行协商通气,对一些重大、敏感的问题,一般应事先逐个听取班子成员意见。

  5、形成决策。班子成员应围绕决策事项,积极参与讨论,从份发表意见。主持会议的书记应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种意见,认真进行归纳总结,按照少数服从多时的原则,科学、民主决策,通过表决形成决议。如与班子成员对重大问题产生较大分歧意见,一时难以统一的,一般应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议。

  6、公布通报。对做出的决策,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向上级党委报告。逐步推进党务公开,视情况可将决策有关情况向同级行政领导班子和下级党组织通报。

  五、参加人员

  重大事项决策会议由植物所党支部书记、所长主持,副所长参加,必要时由会议主持人确定有关人员列席,办公室主任作会议记录。

  六、要求

  (一)重大事项必须召开党委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二)研究决定重大事项时,事前必须经过调查分析、酝酿协调,然后由党委书记确定是否召开会议研究。

  (三)召开决定重大事项会议时,须提前2天将时间、地点、人员、议题通知参会人员。

  (四)会议要安排足够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每个参会人员都要明确表达自己的意见。

  (五)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如持赞成意见和反对意见的人数接近时,可暂缓表决,待下次会议另议。

  (六)会议对议题实行逐项表决,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为通过。

  (七)对会议作出的决定,个人可保留意见或具名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领导集体未作出更改决定前,必须无条件服从和执行。

  (八)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会议结束后,要形成会议纪要印发与会者。对重大问题的决定结果,由党委书记视情况向本局工作人员通报。

  (九)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必须保密,对决定事项的公开时间、范围由会议同时确定。

  (十)重大事项一经研究决定,各分管领导和科(室)必须抓紧落实并及时将结果报告局党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