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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绿化工程管理处党支部党员领导干部《廉政准则》执行情况

日期:2011-11-26 20:30

宜昌市绿化工程管理处党支部

党员领导干部《廉政准则》执行情况

综合分析报告

    

  按照市城管局党组的统一安排和部署,市绿化处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认真对照《廉政准则》规定的52个不准逐条进行对照检查、综合分析和整改落实,现将我处领导班子及成员的《廉政准则》执行情况报告如下:

一、《廉政准则》执行情况

(一)领导班子和成员能够做到以身作则、廉洁自律

  我处党支部始终以《廉政准则》的各项规定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行为规范,作为支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重点,要求每名党员领导干部对照《准则》规定模范遵守、率先垂范。一是坚持领导干部清正廉明。对照《廉政准则》经自查,我处领导班子能够模范遵守《准则》的各项规定,没发生以权谋私、假公济私、化公为私等不廉洁行为,能够做到带头讲政治、讲纪律,努力塑造一支求真务实,开拓进取,清正廉洁的领导班子集体。二是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认真落实《廉政准则》的有关规定,实行班子成员集体讨论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和问题,做到互相协商,共同决策。三是坚持定期召开班子成员民主生活会,会议采取“群众提、自己找、互相帮”的办法,会前专门召开了职工座谈会,就单位的发展建设和班子成员廉洁情况进行了征求意见。班子成员对照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进行深刻剖析和自查自纠,并相互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着力提高班子整体廉洁水平。   

(二)领导班子和成员能够自觉筑牢思想道德防线

  处党支部始终坚持把认真学习和严格执行《廉政准则》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着力引导党员领导干部牢固树立理想信念和宗旨观念,做到廉洁自律、干净干事。并结合“创先争优”、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反腐倡廉“十个全覆盖”和第十二个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月活动,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教育。一是利用中心组学习、专题学习等形式促进班子成员带头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文件规定,提高领导班子拒腐防变的自觉性。二是坚持实行党务、政务公开制度,将群众普遍关心的医保、接待、改革等热点、难点问题,适时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增强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廉洁自律意识,促进勤政廉政制度的有效落实。

(三)领导班子和成员能够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能够严格按照“一岗双责”要求,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初,都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并制定和完善了《市绿化处领导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职责》。同时并提出三点要求:要求各领导干部切实担负起责任,认真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反腐倡廉的实际成果取信于民;要求每名党员领导干部把党风廉政建设落实到工作作风转变上去;要求每名党员领导干部把党风廉政建设落实到领导干部率先垂范上去。一是认真执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每名党员领导干部就个人购买商品房、子女出国等重大事项如实向上级汇报有关情况,确保班子纯洁度和自律性。二是结合反腐倡廉“十个全覆盖”工作,针对各领导班子成员的工作实际,查找出各自的风险点并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应预防措施,编制了《腐败风险防控手册》,增强了领导班子及成员的风险防范能力。三是认真落实工程招投标“五统一”制度,加强招投标活动的规范运作和监督管理,单位所有绿化工程都实行规范化运作,除宏观把握外,单位领导一般不干涉工程施工细节管理,在街道绿化养护管理招标,各类物资、苗木、花卉采购以及工程施工中,都严格按制度要求,做到手续齐全、严谨规范,没有一例违法违纪和不廉洁行为发生。

  二、存在的问题

(一)党员领导干部的理论学习和思想教育的方式需进一步丰富和创新。

(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度需进一步完善,责任分解还不够细化,要结合单位特点增强可操作性,并注重建立廉洁勤政的长效机制。

(三)党风廉政建设监督检查、责任考核、责任追究的力度需进一步加大。

  (四)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和考核的方式和手段需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做到全面监督、动态考核。

  三、整改措施

  (一)对照《廉政准则》规定的52个不准,加强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教育,增强党纪政纪观念和法制观念,筑牢思想道德防线,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

  (二)高度重视群众信访工作,认真对待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定期接访制度,深入了解和有效解决党风廉政建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三)在反腐倡廉“十个全覆盖”工作成效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机制,做到风险防控全覆盖、监督考核全覆盖。

  (四)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制度,明确和细化领导干部的廉政职责,并以此作为考核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五)加大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政准则》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的力度。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