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卫处:门店易主店名未改,垃圾处理费究竟由谁承担?
日期:2012-10-22 16:13来源:宜昌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本网讯(通讯员 高宜君)10月19日,在已结案的第24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行政收缴中,樵湖岭同德药房的新业主在法院强制执行下,缴纳了前业主所欠的2009年至2011年4月的垃圾处理费共计840元,同时还缴纳了50元的法院执行费。
樵湖岭同德药房的新业主一直以此项费用由前业主所欠为由拒绝缴费,市城市管理局环卫处收费中心工作人员也多次上门协调催缴无果。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法定代表人变更,但公司财产未发生转移,从本质上来说是非实质性变更,变更前公司的行政处罚应当直接由变更后的公司承担。由于樵湖岭同德药房店名未改、经营性质未变,因此法院强制执行的垃圾处理费裁定由新业主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