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宏斌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交流活动上的发言
学习贯彻《准则》《条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治国凭圭臬,管党靠准绳。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召开前夕,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两项法规自今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进一步扎紧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笼子”。按照统一安排部署,今年进行的“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把学习党章党规作为一个主要内容,要求我们在学习中体会和领悟。“两学一做”基础在学,关键在做。为了夯实“学”的基础,委党组在春节前后分别邀请市委党校教授和市纪委领导进行两项法规的学习辅导,党组和各基层党组织还利用学习日时间,采取多种方式组织对两项法规的学习,广大党员、干部也开展了自学活动,学习两项法规的氛围浓,效果初步显现。我个人在半年来,通过学习,感到收获很大。感谢机关支部给我这次机会,有幸在今天这个学习活动中向大家汇报自己的学习体会,由于能力所限,我对两项法规的学习还不够透,感悟还不够深,不对之处请各位同志不吝赐教。
下面,我从三个方面汇报自己的学习体会。
一、进一步加深了对《准则》和《条例》学习重要性的认识,实现了“学而信”
《准则》和《条例》是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对于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的建设、强化党内监督,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了坚强的纪律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准则》和《条例》体现了时代要求
党的十八大确立了两个百年的奋斗目标,开启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新征程。实现奋斗目标,完成历史使命,关键在党。新形势下,党面临着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是长期的、复杂的、严峻的,精神懈怠危险、能力不足危险、脱离群众危险、消极腐败危险更加尖锐地摆在全党面前。面对严峻复杂的形势、艰巨繁重的任务和人民群众的期盼,党自身存在的问题更加凸现。党的观念淡薄、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党的领导弱化、管党治党不严、责任担当不够,主体责任缺位、监督责任缺失,这些问题任其发展下去,就会削弱党的执政能力、动摇党的执政基础,影响两个百年目标的实现。形势决定任务,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准则》和《条例》的修订完善,就是围绕加强党的领导这个根本,为解决管党治党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失之于软的问题,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坚强领导核心的重要举措。因此,通过学习,要首先解决理想信念问题,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做到对党绝对忠诚,自觉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二)《准则》和《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
党一贯重视制度建设,制度建设是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面从严治党,实现依规依纪治党,必须靠制度。新修订的两项法规,是管党治党制度建设的新成果。第一,两项法规坚持以党章为遵循,把党章关于纪律和廉洁自律要求具体化,唤醒全党党章党规党纪意识,维护党章权威。第二,两项法规坚持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相结合,一正一反,相互配套,《准则》坚持正面倡导,重在立德,强调自律,是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能够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条例》围绕党纪戒尺要求,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强调他律,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第三,两项法规坚持问题导向,重点针对现阶段党纪存在的突出问题、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在廉洁自律和遵守纪律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特别是将党的十八大以来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以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等要求转化为纪律条文。两项法规重在符合实际、务实管用,是管党治党的制度利器,必将在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通过学习,要进一步牢固树立党章党纪意识,在研究问题、作出决策、推动工作,以及安排个人生活等方方面面,都要以两项法规为尺子,用《准则》和《条例》来判断能不能做、该怎么做,切忌用别的单位、别的党员的不正确行为,来搞比较、作攀比。对于我们从事纪检监察的同志来说,除了要建设“铁军”队伍外,还要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凡事奔着纪律去,真正做到“忠诚、干净、担当”。
(三)《准则》和《条例》彰显了创新精神
与时俱进,用创新精神解决党的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是新时期党的建设的一大亮点,《准则》和《条例》的修订,充分展现了党的建设理论和实践的创新突破。一是紧扣廉洁自律主题,体现了宣示性。《准则》抓住目前人民群众对不正之风反映最强烈、对腐败最痛恨、对改进作风和廉洁自律要求最迫切这个最突出问题,鲜明提出坚持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监督的规范。同时,开宗明义提出全体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必须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必须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树立起能够看得见、摸得着、够得到的高标准。二是解决了牢牢把握党章这个根本遵循的问题。党章是党内根本大法,是管党治党的总章程。一个时期以来,党章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一些党组织、党员把党章束之高阁。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不断强化党章意识,强调回归党章“原教旨”,就是要解决这一问题。修订《条例》从全面梳理党章开始,把党章和其他主要党内法规对党组织和党员的纪律要求细化明确规定违反党章就要依规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将原来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为主的10类违纪行为,整合规范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6类,使《条例》的内容真正回归党的纪律。三是突出了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强调在党的全部纪律中,政治纪律是打头、管总的,不管违反哪方面的纪律,最终都会侵蚀党的执政基础,破坏政治纪律。《条例》对反对党的领导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的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增加拉帮结派、对抗组织等违纪条款,确保中央政令畅通和党的集中统一。四是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实现法纪分开。凡是国家法律已有规定的内容,就不再重复,共去除70余条与法律法规重复的条款。在总则中规定党组织和党员必须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分则中规定,凡是党员被依法逮捕的,都应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凡是党员干部违法犯罪,除过失犯罪外,一律要受到党纪处分,从而实现了党纪和国法的衔接。同时,《准则》和《条例》还体现了作风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最新成果。学习两项法规,一方面要深刻认识这些创新性内容,把精神领悟透,把实质把握准,把方向调整好,不折不扣地在实践中贯彻落实;另一方面,要把这种创新精神体现到我们自己工作的实际中去,不仅要创新突破城市管理工作,解决机制体制等方面的问题,更要创新突破基层党建工作,解决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等工作要求不落实的问题,推动各项工作与时俱进、科学发展。
二、进一步加深了对《准则》和《条例》内容科学性的认识,促进了“学而用”
深刻理解和把握《准则》和《条例》中规定的内容,是学习贯彻两项法规的基础和前提。在学习过程中,我感觉到以下几个方面是应该把握的重点。
(一)把握党章根本遵循,真正回归原教旨
两项法规修订,从研读党章入手,联系实际,把握当下,把党章中的有关要点突出出来。比如,原“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主要针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8个禁止”、“52个不准”,修订中按照党章规定,把党要管党要求的范围扩大到全体8700万党员。修订后的《准则》规定的“四个必须”、“八条规范”等有关内容,都能从党章中找到依据。如党员要“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体现了党章第三条有关党员义务规定的基本要求;党员领导干部要“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体现了党章第三十四条有关党员领导干部必备基本条件的规定要求。《条例》同样也是如此。比如总则部分第三条规定“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等。分则根据党章规定的党员要“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的要求,在违反政治纪律行为中增加规定了“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的纪律处分条款;根据党章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全国性的重大政策问题,只有党中央有权作出决定,各部门、各地方的党组织可以向中央提出建议,但不得擅自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的要求,在违反政治纪律行为中规定了“擅自对应当由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的”纪律处分条款;根据党章第十四条关于“四个服从”要求,在违反组织纪律行为中规定了违反“四个服从”行为的纪律处分条款;根据党章第三条关于党员“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的要求,在违反群众纪律行为中规定了遇危不救行为的纪律处分条款。
在学习这些内容的同时,我也回想起2014年中央纪委提出的纪检监察干部“三转”要求,也是体现了党章遵循。党章第四十四条规定,党的纪律检查组织有“三大任务”、“五项经常性工作”,“三转”就是要回归党章规定,聚焦监督执纪问责,把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交给党委(党组),纪律检查组织专门履行监督责任。
从这些方面可以看出,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工作逐步进入新常态,我们党正在朝着现代政党的方向阔步迈进。2012年,十八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同中外记者见面会上,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新一届党中央向全国人民发出了从严治党的承诺。如今,从严治党已经成为常态,深入人心,赢得民心。从严治党对基层的党员来说,不仅是一场永没有休止符的考验,更是我们上进的动力。从严治党,把党章放到最突出的位置,做到深学、细学、常学,凡事从党章中找依据、求指导,应该成为我们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工作的习惯和自觉。
(二)把握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相统一的要求,不断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依法治国,公民不能都踩到法律的底线上;依规治党,党员也不能全站在纪律的边缘。在党的建设中,首先要坚持高标准,先把党的理想信念宗旨立起来、挺起来。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历来都讲德法相依、德治礼序,家规族规、乡规民约传承着中华文化的DNA。中华民族历史传统中的“规矩”和崇德重礼的德治思想,也是党规党纪的重要源头。习近平总书记在系列重要讲话中,经常大量运用古代典籍、经典名句,强调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并赋予新的时代内涵。新修订的两项法规,体现了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的统一,也传承了我们党一贯重视道德养成的做法。
以德治党的“德”,就是党的理想信念宗旨、优良传统作风,其内核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一脉相承。在全省党风廉政建设警示教育暨第十七个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月电视电话会议上,李鸿忠书记从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特别是廉政文化梳理出发,要求党员干部要做到“四知、三足、两止、一俭”,保持廉洁,做一名合格党员。我们广大党员干部要勇于向《准则》确定的“高线”靠拢,自觉加强道德修养,不断提升思想境界,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政治品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建设放在首位,充分体现共产党员的先进性。要珍惜荣誉名声,常修为政之德,力戒权力滥用;珍惜家庭亲情,常思贪欲之害,力戒见利忘义;珍惜平凡生活,常怀律己之心,力戒放纵自我。
(三)把握纪法分开原则,切实把纪律挺在前面
原《条例》最大的问题就是纪法不分,修订中共删除了79条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重复的条款。但是,删除国法已有规定的内容,并不是说这些行为就不再是违纪,不再给予党纪处分。党章规定,党员有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义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都是违纪行为。
纪委姓“纪”,要突出纪律审查工作,把对违法行为的处理交由司法部门去处理,回归职责本位,切实把纪律挺在前面。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微腐败”也可能成为“大祸害”,它损害的是老百姓切身利益,啃食的是群众获得感,挥霍的是基层群众对党的信任。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对于违纪问题及时进行处理,抓早抓小,动辄则咎,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防止小错酿成大错,甚至走向违法犯罪的深渊,避免出现党的干部要么是好干部,要么是“阶下囚”的现象,把“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落实好,把纪律和规矩立起来、严起来。
三、进一步加深了对《准则》和《条例》落实实践性的认识,推动了“学而行”
学习《准则》、《条例》,要与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结合起来,与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结合起来,学深悟透,融会贯通,把握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增强贯彻执行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一)深刻认识肩负的责任
作为新的历史时期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同志,我深感责任重大,使命光荣。一方面,党的十八大开启了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局面,为正风肃纪创造了前所未有的良好环境;委党组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全力支持执纪监督问责,这是我们做好工作的有利条件。另一方面,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不能腐、不想腐的机制建设任重道远,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永远在路上;机关和基层单位管党治党措施不严、效果不好,一些党员、干部认识不到位、行为不规范、作风不扎实,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还比较普遍。这些,对我们的工作提出了重大挑战。身处特殊历史时期,担负特殊岗位职责,必须按照鸿忠书记与省纪委派驻纪检组长座谈时的重要讲话的要求,认真努力工作,忠诚干净担当,把“前哨”之责、“阵地之责”、“出彩之责”和“护林之责”担负好,做到善于发现问题、守住纪律底线、开拓创新工作、维护队伍纯洁,不负重托,不辱使命。
(二)扎实做好手中的工作
工作是我们的本分,做好工作是我们的应尽之责。一是准确把握职责定位。进一步转职能、转作风、转方式,聚焦主责主业,巩固“三转”成果,防止反弹。同时,积极协助党组履行好主体责任。二是切实做到“四个防止”。切实把纪律挺在前面,防止“城门失守”;牢固构筑思想道德防线,防止“猫鼠一气”;始终把党的事业放在首位,防止“个人私心”;追求勤政担当的作为,防止“懒散软弱”。三是真正实现“五种效果”。保持党员本色,形成“敬慎”之效;牢记恶小不为,形成“忌惮”之效;坚守使命责任,形成“剑悬”之效;坚持挺纪在前,形成“门神”之效;维持高压态势,形成“虎威”之效。
(三)牢固树立心中的敬畏
打铁还要自身硬。纪检干部要按照“忠诚、干净、担当”要求,不断加强自身建设,不仅要提升思想政治素质,还要提高业务工作水平;不仅要树立良好的工作形象,还要打造优良的生活形象;不仅要做好本职工作,还要履行监督责任;不仅要管好自己,还要管好身边人。总之,要做到手握戒尺,心存敬畏,始终敬畏纪律、敬畏岗位,让“心中有戒”成为常态。一要勇于担当负责,要认识到不担当、不作为就是对职责、对岗位的亵渎,决不能做不抓“老鼠”的“猫”。二要增强“四个意识”,自觉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党的集中统一,维护党章党纪严肃性,向上级和先进看齐。三要提升能力素质,加强学习提高,推动开拓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