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执法事项清单(一)
(一)市容市貌类
1.在城市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公共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行为。
2.在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的屋顶、阳台外和窗外吊挂、晾晒、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或者搭建构筑物的行为,及在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外立面上安装窗栏、空调外机、遮阳棚等设施,未保持其安全、整洁,影响行人通行的行为。
3.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树木和护栏、电线杆、路牌等设施上晾晒、吊挂物品行为。
4.对户外广告、牌匾、灯箱、画廊、标语、宣传栏等户外设施不及时维修或者更换行为。
5.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销售或者加工制作商品行为;及临街商场、门店的经营者超出门、窗外墙摆摊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行为。
6.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行为。
7.对施工单位未在建设工地设置遮挡围栏、车辆冲洗设施、临时厕所和垃圾容器等临时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和完好的行为;擅自在建设工地围栏外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建筑材料的行为;对施工中产生的垃圾、渣土未集中堆放,及时清运,并采取措施防止尘土和污水污染周围环境的行为;及建设工程竣工后未及时平整建设工地,清除建筑废弃物,并拆除施工临时设施的行为。
8.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清洗车辆的行为。
9.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或未按规定的要求和期限设置户外广告行为。
10.对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行为。
11.对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外立面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外立面残损、变色、有明显污迹,严重影响城市容貌,其维护管理责任人未及时修补、粉刷、清洁行为。
12.对损坏、擅自拆除建筑物外立面统一设置的各类设施或者改变其位置、规格、式样以及颜色;擅自在建筑物外立面开门开窗,改设橱窗;擅自在建筑物外立面设置显示屏等发光设施行为。
(二)环境卫生类
13.影响公共环境卫生行为。
14.饲养人不及时清除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排放粪便的行为。
15.各类公共场所、客运交通工具及其他人流集散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未按标准设置垃圾收集容器行为。
16.未及时清除市政、供电、供水、燃气、通信、防空、交通、消防、绿化、环卫等设施的设置、维修和养护产生的渣土、淤泥、枝叶及其他废弃物行为。
17.从事车辆清洗、修理和废品收购、废弃物接纳作业未保持经营场所周围的环境卫生,未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行为。
18.未按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规定的地点和方式倾倒生活垃圾行为。
19.餐饮经营服务者未按有关规定单独收集和处理餐厨垃圾行为的处罚。
20.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及其他危险废物未按照国家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和处置,混入城市生活垃圾行为。
21.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超出核准范围处置建筑垃圾行为。
22.居民装修房屋产生的垃圾,未按照规定投放到指定地点,与生活垃圾混倒行为。
23.运载散体、流体物质的车辆,未设置严实密封的防护设施,出现泄漏、遗撒物,污染路面行为。
24.建设单位未按照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行为。
25.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擅自改变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使用性质,或未按批准的拆迁还建方案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及擅自改变城市规划确定的环境卫生设施用地用途行为。
26.责任人不履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的,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行为。
27.擅自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
28.不按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建设建筑物或者设施行为。
29.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行为。
30.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行为。
31.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行为。
32.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行为。
33.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行为。
34.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行为。
35.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履行自身义务行为。
36.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按照规定、技术标准履行自身义务行为。
37.从事城市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行为。
38.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行为。
39.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行为。
40.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行为。
41.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行为。
42.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行为。
43.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行为。
44.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行为。
45.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行为。
46.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行为。
47.伪造建筑垃圾排放处置证、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证行为。
48.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未按相关管理规范安装符合道路运输要求的行驶记录仪或者定位终端设备,并未保持正常使用行为。
49.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未密闭运输,沿途泄漏、遗撒,车轮、车厢带泥行驶行为。
50.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未随车携带有效的建筑垃圾排放处置证副本行为。
51.建筑垃圾消纳场的管理单位擅自关闭或者拒绝接受建筑垃圾行为。
52.建筑垃圾消纳场的管理单位未实施分区作业,未采取围挡、覆盖、喷淋、硬化道路、冲洗设备等降尘措施行为。
53.建筑垃圾消纳场的管理单位未配备摊铺、碾压、降尘、照明、排水、消防等设施设备行为。
54.建筑垃圾消纳场的管理单位未记录入场车辆、消纳数量等情况,未定期将汇总数据报告城管部门行为。
55.建筑垃圾消纳场的管理单位未制定防止建筑垃圾崩滑的工程技术措施,落实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未安排专人进行现场管理行为。
56.建筑垃圾消纳场的管理单位在建筑垃圾消纳场达到原设计容量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继续受纳建筑垃圾的,未在停止受纳30日前报告辖区城管部门,停止受纳后,未按照封场计划实施封场的处罚。
(三)环境保护类
57.城区范围内建筑施工噪声污染行为。
58.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边界噪音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行为。
59.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行为。
60.建筑施工扬尘污染行为。
61.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行为。
62.露天烧烤污染行为。
63.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行为。
64.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行为。
65.燃放烟花爆竹污染行为。
(四)市政设施类
66.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等行为。
67.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行为。
68.损害、侵占城市道路行为。
69.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行为。
70.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等行为。
71.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未经批准即实施的;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的等行为。
72.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前未先经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与城市桥梁的产权人签订保护协议,采取保护措施进行施工行为。
73.经过检测评估,确定城市桥梁的承载能力下降,但尚未构成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立即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对经检测评估判定为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未立即采取措施,设置显著的警示标志,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等行为。
74.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行为。
75.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行为。
76.排水户未取得排水许可或未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行为。
77.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的行为。
78.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行为。
79.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的行为。
80.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水许可行为。
81.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没有立即停止排放,未采取措施消除危害,或者并未按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行为。
82.从事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活动的行为。
83.排水户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或者妨碍、阻挠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行为。
(五)园林绿化类
84.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行为。
85.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绿地;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损坏城市绿地和绿化设施行为。
86.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及未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行为。
87.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或经批准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但拒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行为。
88.破坏绿化规划用地、城区重点绿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行为。
89.擅自在城区重点绿地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违反规定进行临时建设行为。
90.擅自更换城区重点绿地范围内园林景观路上的行道树种及植被行为的处罚。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施工行为。
(六)城乡规划建设类
91.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行为。
92.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行为。
93. 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行为。
94. 不按规定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及附图行为。
95. 买卖、骗取“一书三证”行为。
96. 违反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管理行为。
97.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报送竣工验收资料行为。
98.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服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为违法建设提供相关服务或者未按要求停止提供服务 。
99.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为违法建设提供水、电、气接驳。
100.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巡查义务,发现违法建设未予劝阻、制止或者未按规定报告的。
101.违法建设当事人擅自改变规划许可确定的使用性质和用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