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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整顿规范城区道路停车秩序的通告

日期:2010-03-24 09:37

 宜昌市城市管理局

 宜昌市财政局

 宜昌市公安局

 宜昌市物价局

 

关于整顿规范城区道路停车秩序的通告

   为有效解决城区道路停车难、停车乱和乱收费等问题,规范城区道路停车秩序,创造良好的交通秩序和市容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收费问题的通知》(鄂财综发〔2009〕43号)等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适用于本市西陵区、伍家岗区和宜昌开发区东山经济园区道路停车场(含临街建筑物红线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停车场)的整治和管理。

   二、在本通告适用范围内已设立的和新设立各类道路停车场,均由市公安交管部门和市城市管理部门依法重新认定批准,未经批准的一律取消。经批准的城区道路停车场由市城管部门统一管理,原市有关部门授予的城区道路停车场经营权同时终止。

   三、经批准设立的城区道路停车场为收费停车场。机动车辆在经批准设立的城区道路停车场停车的,一律交纳停车费,但按有关规定免交停车费的除外。

   四、市财政部门依法委托市城市管理部门实施城区道路机动车停车收费。城区道路机动车停车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所有收入一律上缴市财政专户。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取得市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湖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

   五、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有关制度,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加强对城区道路机动车停车收费人员的培训、监督和管理,所有收费人员实行统一着装、持证上岗。

   六、禁止违章占道停车或违规占用城市道路从事修车、洗车等经营活动,违者由公安交管、城市管理等部门依法查处。

   七、对收费人员未持证、未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收费、不出具收费票据或出具的收费票据不符合规定等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向市城市管理、物价部门投诉举报,市城市管理、物价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查处。投诉举报电话:0717-6850110,12358

   八、本通告自2010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止。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