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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 昌 市 公 安 局

宜昌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关于加强中心城区城市道路停车秩序管理的通告

日期:2011-07-08 15:07

    为加强中心城区(含西陵区、伍家岗区、宜昌高新区东山园区)城市道路停车秩序管理,确保道路畅通和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应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城市道路(含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上停放车辆,必须根据交通标志和标线的指引,在依法设立的停车场或划定的停车泊位有序停放。严禁在禁止停车区域停放机动车辆。

  二、对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的违法停车行为,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在人行道上的违法停车行为,由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宜昌市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施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非机动车驾驶人违法停车的,依法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对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机动车驾驶人违法停车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对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公安交警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止。施行过程中上级国家机关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宜昌市公安局           宜昌市城市管理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