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宜昌市城市管理局直属机关委员会关于转发《市直机关服务品牌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党组织、机关党支部:
现将《市直机关服务品牌评选办法(试行)》(宜直“双争”办发[2011]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对照要求组织申报参评,于9月25日前将《2011年度市直机关服务品牌申报表》纸质档和电子档交到局直属机关党委,由局直属机关党委统一推荐上报。
附:市直机关服务品牌评选办法(试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九日
附:
市直机关服务品牌评选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加快建设省域副中心城市的需要,巩固流程再造和管理模式创新的成果,营造推动跨越式发展的良好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直机关服务品牌(以下简称机关服务品牌)评选工作,旨在倡导市直机关借鉴现代企业管理的经验,以品牌的理念追求服务的高标准,以品牌的管理推动服务规范化、标准化,以品牌的效应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努力打造一批全国先进、全省一流的机关服务品牌,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第三条 机关服务品牌评选工作坚持以下三个原则,即:激励先进、推动工作的原则;科学、规范、公开、公正的原则;群众参与、群众满意的原则。
第二章 基本标准
第四条 机关服务品牌主要是指各部门在服务发展、服务基层、服务人民群众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机关特色的服务理念、良好的服务效果以及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的服务模式。
第五条 机关服务品牌创建要紧密结合机关实际,始终坚持把“方便群众、推动发展”放在第一位,努力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六条 机关服务品牌评选的基本标准是:
(一)品牌名称内涵丰富,能充分体现行业特点、服务特色和时代精神;
(二)具有追求卓越、争创一流的创新精神,树立依法、诚信、规范、高效的现代服务理念,具有良好的社会公信力;
(三)服务流程优化,办事简洁、高效,作业规范化、标准化、人性化;
(四)建立有完善的服务管理和服务保障体系,流转顺畅、执行有力;
(五)体制、机制和制度创新取得突破性成果,在市直机关或社会上具有明显的示范导向作用,受到市委、市政府及以上领导机关充分肯定;
(六)服务质量得到服务对象的普遍认可,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在全省乃至全国同行或同领域中处于领先地位,受到媒体广泛宣传。
第七条 各部门服务品牌建设应参照基本标准,紧密结合部门实际、工作职能和行业特点,精心打造具有本部门特色的服务品牌。其重点是:围绕市委、市政府工作大局,积极创新党群工作推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载体和途径;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能,优化发展环境;努力推进民主法制建设,维护公平正义,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第八条 按照上级业务部门统一布置开展的服务品牌创建活动,应在结合实际、形成特色和注重实效上下功夫。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九条 机关服务品牌评选工作每年组织一次,一般年终进行。
第十条 机关服务品牌的评选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各单位对照机关服务品牌标准进行自我评估,认为符合条件的,填写《机关服务品牌评选申报表》(见附表),向“双争”办提出申请。
(二)提名。由“双争”办组织有关专家对照机关服务品牌评选条件进行初审,对其中内涵丰富、特色鲜明、措施有力、效果明显的,予以参加机关服务品牌评选提名。
(三)汇报。获得提名的单位,按照统一标准,准备汇报材料,集中向评选代表进行汇报和展示。
(四)评选。在考察、汇报的基础上,由评审专家和有关方面代表按照适当的比例评选出年度机关服务品牌。对社会公认度高、服务效果明显的,可授予优秀机关服务品牌的称号。
第四章 管理与激励
第十一条 机关服务品牌创建工作列入“五型机关”年度考核内容,实行奖励加分。对获得机关服务品牌称号的加2分;对获得优秀机关服务品牌称号的加4分。
若一个部门获得多个品牌称号,在上述奖励的基础上,每多一个品牌称号按照以下方式累计加分奖励:
对获得机关服务品牌称号的加0.2分;对获得优秀机关服务品牌称号的加0.4分。
第十二条 优秀机关服务品牌和机关服务品牌以市直机关“双争”领导小组名义进行命名、表彰,并在新闻媒体介绍宣传其经验作法。
第十三条 被评为优秀机关服务品牌的,在下一年度机关服务品牌评选中,向“双争”办提出复核申请,根据审核情况,可继续保留优秀机关服务品牌的称号,或只确认为机关服务品牌称号。
被评为机关服务品牌的,经“双争”办复核后,可直接获得下年度机关服务品牌提名资格。
第十四条 对有名无实,服务效果不明显,甚至出现严重服务质量问题的,将取消上述所得荣誉称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市直“五型机关”争创活动的市直各部门和有关副县级以上二级单位。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直机关“双争”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表:
2011年度市直机关服务品牌申报表
申报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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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及内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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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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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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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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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破创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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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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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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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