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城区打陀螺活动管理的通告
宜昌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宜 昌 市 体 育 局
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宜 昌市 公 安 局
宜市城管规[2012]5号
关于加强城区打陀螺活动管理的通告
打陀螺是一种传统的体育游戏活动,但在公共场所实施,危及行人安全,损坏公共设施,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为维护正常的公共秩序,保障市民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宜昌市城市公共绿地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城区范围内从事打陀螺活动,应当到市体育部门指定的地点进行活动,并自觉服从有关部门管理。
二、除市体育部门指定的地点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园、广场、街道、居住小区及其他公共场所组织或从事打陀螺活动。
三、凡销售陀螺者,必须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
四、城管执法、体育、工商、公安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督和协调联动,对在公园、广场、街道、居住小区等公共场所打陀螺的行为及非法销售陀螺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对已经形成的公园、广场、街道、居住小区等公共场所打陀螺点和非法销售陀螺点坚决予以取缔。对于阻挠执法人员执行公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应予以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公园、广场、街道、居住小区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宣传和劝导,并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本通告规定。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及时予以劝阻和制止,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宜昌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宜昌市体育局
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宜昌市公安局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