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城区开展小餐饮小作坊小摊贩集中专项整治的通告
为进一步巩固全国文明城市成果,切实保障广大群众饮食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市食安办、市文明办、市城管办决定,在城区深入开展“小餐饮、小作坊、小摊贩”(以下简称“三小”)问题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调查摸底。各区食品药品监管、城管部门要对辖区内的小餐饮、小作坊、小摊贩进行调查摸底,准确掌握辖区内“三小”经营户基本情况,建立动态管理目录,做好“三小”经营户的建档分类工作,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二、统筹规划。各区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会同规划部门统筹规划适宜“三小”生产经营的集中场地、街区、经营时间,统一配备建设早市及夜市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对城区主次干道、校园周边、菜市场周边等重点路段及窗口地段加强整治,加强日常巡查检查,落实管理常态化、规范化。“三小”生产经营集中场地的环境卫生和清扫保洁由举办者负责。如无举办者则由社区负责。
三、规范管理。各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监督“三小”经营户落实食品安全生产、生产原料购进使用、索票索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体检等制度。严禁销售霉变、腐败变质、过期食品以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对集中经营场地的人员、卫生等食品安全要素进行统一管理,逐步推动“三小”的集中化管理,进行信息公示,保障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定点归市、统一管理的基础上,组织开展示范街创建。
四、堵疏结合。建立部门联动监管、暗访和定期监督抽查等制度,依法严厉查处违章占道经营、出店经营、夜市饮食摊群烟尘扰民等行为,对“三小”实施分类整治,分级管理,推动整合,达到提升一批,规范一批,取缔一批的目标。对达不到基本质量安全卫生条件且不愿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经营场点,依法予以取缔。
五、联合执法。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区政府明确各自的职责范围认真履职尽责,健全工作机制,制定具体措施,加强联合执法。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工商、城管、公安、环保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搞好配合协作,及时通报信息,切实下大力解决“三小”监管盲区和死角。严厉打击使用非食品原料、滥用食品添加剂以及在食品中掺假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2014年7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10月31日止。
宜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宜昌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宜昌市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7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