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户外广告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户外广告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宜市城管〔2016〕93号
各区城市管理局,宜昌高新区综合执法局,葛洲坝集团宜昌基地管理局基地管理部,委直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行业诚信建设,维护城区户外广告市场秩序,规范城区户外广告企业行为,现将《宜昌市城区户外广告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宜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16年12月1日
宜昌市城区户外广告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条 为加强城区户外广告行业诚信建设,维护市场秩序,规范城区户外广告企业经营行为,提高行业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宜昌市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宜昌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区内从事户外广告经营活动的户外广告企业的信用信息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宜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管委)负责在宜昌市城区从事户外广告设置、经营、日常维护管理的广告企业的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信用信息包含户外广告企业的以下内容:
(一)良好行为。包括企业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表彰奖励的行为;市级以上行业协会表彰奖励行为。
(二)不良行为。包括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从业人员违反有关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受到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行为。
(三)信用等级。根据企业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的影响或危害程度所记录的相应分值自动形成企业信用等级。
第五条 市城管委利用本办法归集的信用信息按照宜昌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安排,与宜昌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互联,定期将归集到的广告企业信用信息上报至宜昌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通过中国·宜昌网宜昌诚信栏目和宜昌城管网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市城管委依法制定和发布宜昌市户外广告企业良好行为、不良行为记分标准。户外广告企业信用基础记分为90分,有下列良好行为或不良行为记录情形时依据记分标准进行相应的加分或扣分,记分周期为三年,记分期限届满,该项记分清零。
(一)在全市统一组织的大型活动中,按要求发布一处大型公益广告的,经核实,加1分/处/次;
(二)户外广告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积极参加户外广告管理部门组织的社会公益活动,经主管部门认可的,加5分/次;自行拆除违法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经主管部门认可的,加5分/次。
(三)户外广告企业违反户外广告设置相关规定,擅自在城区设置户外广告,受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公安部门、工商部门行政处罚的,每一处扣5分;
(四) 户外广告企业安全生产制度不落实,导致严重安全事故的,每一次扣10分。
第七条 城区范围内广告企业信用记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广告企业良好行为,由市城管委在接到企业报审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良好行为记分条件的,予以记分。不符合良好行为记分条件的,退回企业并说明原因。
(二)广告企业不良行为,在涉及违反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案件办结后,执法部门将案件卷宗报送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审核后报市城管委户外广告管理科,户外广告管理科在10个工作日内记分,并在记分后10个工作日内向被记分广告企业送达《宜昌市广告企业不良行为扣分通知书》。
第八条 广告企业信用等级按以下规则确定:
(一)积分100分以上的为信用优秀;
(二)积分65分以上不足100分的为信用一般;
(三)积分不足65分的为信用较差。
第九条 企业信用等级结果应用按下列方式管理:
(一)企业信用积分作为政府采购、招投标、户外广告经营权出让等方面重要条件。
(二)对信用优秀企业简化日常检查;在评比表彰中,优先予以推荐。
(三)对信用一般企业实施常规日常检查。
(四)对信用较差企业列入“双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取消参加各类评先(优)资格;在办理相关事项时予以重点审查;每年对法定代表人约谈一次;按照《宜昌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暂行办法》,实施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对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提请相关部门依照《宜昌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暂行办法》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
第十条 全市城管部门应加强对广告企业不良行为的监督检查,负责收集、整理、归档、保全不良行为事实的证据和资料。
第十一条 广告企业良好行为认定的依据被撤销,或不良行为认定的依据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其他原因被变更、撤销,由市城管委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后,变更或删除原行为记录和记分,并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原被记分广告企业。
第十二条 广告企业对信用记分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书面通知7日内向市城管委提出申诉,市城管委收到申诉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复查发现原信用记分确有错误的,应及时纠正、撤销或变更,并将复查结论以书面形式回复申请企业。
第十三条城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管委责令限期整改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其直接责任人员及责任领导由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机关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
(一)按照规定应当记分而不记分或不按规定要求记分的;
(二)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涉及诚信投诉、举报后,不按照规定履行调查、处理等职责的;
(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止。施行过程中上级国家机关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
宜昌市户外广告企业不良行为扣分通知书
[ ]( )号
:
你单位 行为,违反了 的规定。依据《宜昌市户外广告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现决定给予你公司(本人)扣减诚信分 分。
若对扣分有异议,请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宜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户外广告管理科提出书面申诉。
年 月 日
受送达人/代收人(签名): , 单位:
职务: , 身份证号码:
签收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本通知书一式两联,第一联交当事人,第二联执行单位留存。
附件2
宜昌市户外广告企业诚信加分通知书
[ ]( )号
:
你单位 行为,符合 的规定。依据《宜昌市户外广告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现决定给予你公司(本人)加诚信分 分。
若对加分有异议,请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宜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户外广告管理科提出书面申诉。
年 月 日
受送达人/代收人(签名): , 单位:
职务: , 身份证号码:
签收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本通知书一式两联,第一联交当事人,第二联执行单位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