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宜城复决字[2018]1号)
申请人:宜昌市云林牲畜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西陵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献福路20号。
法定代表人:朱晟求,该局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17年12月13日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西城执拆字【2017】第028号)(以下简称《限拆决定书》),于2018年1月22日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于2017年12月13日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西城执拆字【2017】第028号)。
申请人称:
1.申请人所建房屋已经办理规划手续。
2.被申请人适用法律错误。
为证明上述事实,申请人提供了《牲畜定点屠宰许可通知书》、《关于同意兴办宜昌市云林牲畜猪交易市场的批复》、葛城规证临时字(2006)06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证据。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2005年-2006年,申请人建设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人提交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是本案违建房屋的许可证。
二、被申请人适用法律正确。
为证明上述事实,西陵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提供了《现场检查记录》、现场照片、对廖映东、陈秋明、林霖等人的《调查笔录》、《葛洲坝集团物流有限公司关于与宜昌市云林牲畜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所签场地房屋租赁合同的情况说明》、《房屋租赁合同》、《葛洲坝集团有限公司宜昌基地管理局关于原物资公司用地范围内办理规划手续情况的说明》、《处罚审批表》、《当事人权利告知书》等证据予以证明。
经审理查明:
1996年,申请人取得定点屠宰放可,租赁葛洲坝物流公司(原物资公司)土地进行经营。
2005年-2006年,申请人在原宜昌市夜明珠路56号院内进行屠宰场二期建设,新建混合结构房屋一层,建设面积820.88平方米。申请人本次建设该房屋时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人提供的葛城规证临时字(2006)06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葛洲坝集团三峡实业有限公司修建云林路生猪交易市场后侧围墙及挡墙的临时规划许可证。
本复议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申请人在2005年-2006年进行二期建设时应当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申请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进行房屋建设,被申请人责令申请人限期拆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维持西城拆字【2017】第028号《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宜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18年3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