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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关于征求《政府投资环境卫生工程项目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修改意见的通知

日期:2020-05-07 17:21

  根据《宜昌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宜府发[2017]15号),市城管委制定了《政府投资环境卫生工程项目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在征求了市发改、财政、住建、城投等部门的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现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修改意见和建议,有关单位、社会各界人士和广大市民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在2020年5月15之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一、通过电子邮箱方式将意见发至:780122398@qq.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将意见寄至:宜昌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业务科(宜昌市西陵后路11号,邮政编码443000)。

  联系人:宋春晖,联系电话:6851509

 

                                                       宜昌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2020年5月7日

 

  宜昌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政府投资环境卫生工程项目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环境卫生工程项目变更行为,确保环境卫生工程项目变更科学合理、严谨规范、廉洁高效,根据《宜昌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结合环卫工程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已在市发改部门立项,由市级政府投资建设的环卫工程项目的变更适用本细则。环卫工程项目主要包括:生活垃圾转运站,生活垃圾焚烧、填埋及渗滤液处理,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厨馀垃圾(餐厨垃圾)处理,大件杂物处理等建设项目。

  二、变更内容

  环境卫生工程项目变更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工程设计变更;

  (二)项目主管单位要求改变建设标准、调整建设方案、增减建设规模而产生的变更;

  (三)政府行政指令或行业法规调整而产生的变更;

  (四)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引起的变更;

  (五)材料与设施的调整、工程甩项等其他原因引起的并经各方确认有必要变更的事项。

  三、不予变更情形

  以下情况不予变更:

  (一)因工程量清单编制问题引起的工程量清单差异或误差的;

  (二)设计图纸无变化,在实施过程中涉及工程量、材料价格及暂定价签证变化的;

  (三)因政策规范性文件调价引起的工价款变化的;

  (四)未经同意擅自在施工图和技术规范要求以外实施的工作量的;

  (五)其他不予办理工程变更的情形。

  其中(一)、(二)、(三)项由合同双方按合同约定自行调整。

  四、组织申报

  工程变更可由项目单位及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出,项目单位及时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对工程变更进行内部审查核实,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对变更事项进行论证,经充分论证后认为确有必要变更的,由项目单位负责组织申报。

  代建项目的工程变更由代建单位负责组织申报,经委托单位审核后报批;3P项目的工程变更由项目管理公司(SPV)组织申报,经项目实施机构审核后报批。

  五、变更分类

  工程变更按等级分为一类变更、二类变更和三类变更,严禁将同类变更进行肢解,以降低工程变更等级。

  (一)一类变更:单项变更造价增减500万以上,或单项变更造价增减超过中标合同价20%以上的;

  (二)二类变更:单项变更造价增减200万以上500万以下,或单项变更造价增减超过中标合同价10%以上20%以下的;

  (三)三类变更:单项变更造价增减200万以下,或单项变更造价增减在中标合同价10%以下的。

  六、资料报送

  办理工程变更审批手续应提交下以资料:

  (一)工程变更申请报告;

  (二)政府投资环卫工程项目变更申请表;

  (三)项目单位内部工程变更审查相关资料,包括现场勘察记录、相关会议纪要、图纸会审意见、专家意见等;

  (四)设计变更应附设计图纸及说明;

  (五)工程变更预算书(一、二类变更应由原预算编制造价咨询机构进行编制,三类变更优先委托原预算编制造价咨询机构进行编制,委托其他具备资质机构编制的须由项目单位及原预算编制单位确认)

  七、审批程序

  (一)一类变更由市发改委审批。项目单位在工程变更实施前将相关资料报市城管委初审,由市城管委环卫科组织进行技术审核,并提请市城管委党组会审议,通过后由市城管委分管项目的领导签批。初审完成后,项目单位应按程序报市发改委审批,工程变更预算书报市财政部门审核。

  (二)二类变更由市城管委审批。项目单位在工程变更实施前将相关资料报市城管委,由市城管委环卫科组织相关专家论证(需踏勘现场的还需到实地察看),并提请市城管委党组会审议,通过后由市城管委分管项目领导签批。审批同意后,项目单位应按程序报市发改、财政部门备案,工程变更预算书报市政政部门审核。

  (三)三类变更由项目单位在工程变更实施前报经市城管委审核同意后自行办理,并报市发改、财政部门备案,工程变更预算由项目单位汇总后直接进入审计结算。

  八、应急抢险处置

  因抢修抢险应急工程及遇不可抗力等原因引起的变更,项目单位在报市城管委分管项目领导同意后,可按应急抢险程序边实施边报批或抢修完工后报批,但应保留详细过程资料及其他佐证资料。除上述情形外,工程变更项目应在办理完变更审批手续后进行施工。对已实施但未按程序报批的变更项目,原则上不予变更。

  本细则自起施行,试行期一年,试行期满未重新修订或废止的,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