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宜昌市城区道路临时停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按照市政府有关要求,市城管委对《宜昌市城区道路临时停车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现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意见建议,请于2021年5月15日之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一、通过电子邮箱方式将意见发至:3524362103@qq.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将意见寄至:宜昌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法规科(宜昌市西陵后路11号,邮政编码443000)。
联系人:彭健,联系电话:6835221。
宜昌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2021年4月13日
附件
宜昌市城区道路临时停车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区道路临时停车规范化管理,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提高公共停车资源利用效率,促进交通流量均衡分布,缓解宜昌城区停车难问题,依照《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陵区、伍家岗区、点军区、猇亭区和宜昌高新区等城区范围内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在市城市管理部门及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导下,依法在城区道路范围内施划,并在一定时间内供机动车临时停放的区域。
本办法所称城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车服务收费是指依法从事机动车停车服务的经营主体依据政府定价管理,为机动车提供停放场地服务并收取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城区道路临时停车管理应当综合考虑地理位置、服务条件、市场供求关系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实行统一政策、差别收费、累进递增,推进停车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疏堵保畅工作。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行业管理,监督经营主体的运营、设施维护等情况;对擅自在城区道路上设置地桩、地锁、道闸、放置障碍物等行为依法予以处理;对城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施划、撤除、调整等情况及时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准。
市发改部门负责制定城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秩序, 对擅自设置、占用、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以及违法停车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服务收费价格的贯彻执行情况,对经营主体违法违规收费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道路临时停车服务收费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处理联动机制,受理社会公众对道路临时停车服务收费管理的投诉举报,依据各自职责予以处理。
第六条 道路临时停车服务收费应当依法依规确定经营主体,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取得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管理特许经营主体资格;
(二)具有合法经营场地,手续完备,停车场地界限清晰,设置符合交通安全的车辆通行以及停放的标识标线;
(三)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和合格的计时计费设施设备;
(四)建立健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防范、岗位责任等制度。
第七条 经营主体申请城区道路临时停车服务收费定价标准,应当向市发改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临时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申请书;
(二)临时停车服务经营资格证明及泊位划分材料;
(三)临时停车泊位经营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四)其它资料。
第八条经营主体依据特许经营协议,对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编号以及智能化改造,将停车泊位信息纳入宜昌市智慧停车管理平台,并与市城市管理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共享。
第九条经营主体按照“谁经营、谁管养”原则,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引导机动车在临时停车泊位内规范停放,严禁占用停车位经营;
(二)服从城市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挥,协助做好临时停车秩序维护工作;
(三)设置公示牌,公布经营时间、收费标准和监督举报电话;
(四)按照市发改部门定价标准收取停车服务费用;
(五)工作人员统一服装、佩戴服务牌证;
(六)及时对临时停车泊位、进出通道等市政设施进行管养,确保环境卫生和市政设施的干净、整洁、完好。
第十条 鼓励经营主体使用现代科技手段收费。机动车驶入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应当按照标准支付使用费用。
第十一条 出让取得的城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特许经营收入全额上缴财政,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并由城管部门负责具体征收,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纳入财政预算安排。
第十二条下列情形免收城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车服务费:
(一)机动车驶入泊位30分钟以内的(含30分钟);
(二)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免收车辆停车服务费的车辆。如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应急抢险车、环卫作业车、市政设施维修车、绿化养护车以及残疾人随身必备的专用车辆等;
(三)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免费时段停放的车辆。
第十三条 拒缴、无故欠缴、恶意逃缴停车服务费的,经营主体有权拒绝为其提供停车服务,经催缴仍不缴费者,经营主体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四条 计费系统故障造成计费差错的,由经营主体根据实际停放时间收取费用。漏缴者,在12小时内补缴,视为缴费成功。超过12小时后未补缴者,经营主体可以依法追缴欠费并按每24小时不超过3%的标准收取滞纳金,总额不超过应缴纳数额。
第十五条 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上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指示方向入泊位停车,不得压越标线、占道经营、阻塞交通;
(二)不得损坏道路停车场内公共设施设备;
(三)不得停放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
(四)不得在停车泊位内试车、洗车、修车;
(五)机动车停放后关闭发动机、锁闭车门;
(六)妥善保管停放车辆内贵重物品;
(七)离场时按照收费标准支付道路临时停车服务费;
(八)因交通管制、现场管理、突发事件处置、应急抢险等特殊情况需要即时驶离的,应当立即驶离。
第十六条各县市、夷陵区道路临时停车管理工作可以参照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施行过程中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