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宜昌市“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效防范执法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我委组织起草了《宜昌市“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现就《宜昌市“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一、征求意见期限:2024年1月20日前。
二、征求意见反馈方式:社会各界人士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的,可以通过书面形式或信函、电子邮箱方式反馈至市城管委。
信函地址:宜昌市西陵区西陵后路10号
联系电话:0717-6854879
电子邮箱:564698782@qq.com
附件:《宜昌市“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
宜昌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2023年12月20日
附件:
宜昌市“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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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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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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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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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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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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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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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带车、铁轮车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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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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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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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10米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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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改正且未造成损失的,不予行政处罚;拒不改正或造成损失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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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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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10米以上20米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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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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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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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20米以上30米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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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6000元以上14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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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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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30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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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14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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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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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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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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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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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超过城市道路通行限重、限高、限长标准10%以下,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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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改正且未造成损失的,不予行政处罚;拒不改正或造成损失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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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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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超过城市道路通行限重、限高、限长标准10%以上30%以下,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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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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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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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超过城市道路通行限重、限高、限长标准30%以上70%以下,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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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6000元以上14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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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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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超过城市道路通行限重、限高、限长标准70%以上,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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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14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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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责令改正方式:现场转运或在指定地点卸载。
2.本基准所称“以下”含本数,“以上”不含本数。